为“打老鼠”买铅弹或引重刑,量刑不能只看“弹药数量” | 新京报快评
对由于相关法律知识欠缺而误买了铅弹的农民科以重刑,机械地适用“落后”法条,不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,也让相关家庭和地方对司法公正形成“误判”。
▲铅弹。图/视觉中国
文 | 张新年
继天津赵春华、福建刘大蔚涉气枪案后,近日重庆江津再次出现了一起“弹药大案”,重庆云阳三名村民为打老鼠合伙购买铅弹却面临重判,小小铅弹几乎同时“击穿”了三个家庭。
据华商报报道,2017年5月,为了打“偷吃粮食的麻雀和老鼠”,云阳村民李昌卫、陶宏卫托同村刘林在网上花了2000元买4000发铅弹。包裹到手后,李、陶二人分了这些铅弹。被查获后,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对三人提起公诉,对李昌卫、刘林的量刑建议是6-7年,对陶宏卫的量刑建议为3-4年。
据报道,这三个人原本做着乡村医生、货车司机等工作,都是家里的顶梁柱,若真的被判3-7年的刑期,对这些家庭来说,无异于灭顶之灾。上百村民也在联名书上按下手印,要为相关涉案者求情。但当地公诉方表示,检察院的起诉书已经申明一切,不会抗诉。
检方提起公诉,并不等于就会立马被判刑。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3个阶段,即侦查阶段(公安机关)、审查起诉阶段(检察院)和审判阶段(法院)。当地检察院对三人提起公诉后,被告方律师、检方还可展开庭审质证,最后由有关法院作出判决。
不过,当地检方对三名买铅弹的村民提出3-7年的量刑建议,仍激起了不小的社会反响。很多人觉得,这样的量刑尺度有些“不合情理”。而根据公诉人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也不难看出,其提出量刑建议时,仅考虑了本案所涉铅弹的数量问题,并未考虑三名被告人购买铅弹的用途、动机、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。
去年3月两高在《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、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》(简称气枪批复)中明确规定了,对于气枪铅弹案件,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,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、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、一贯表现、违法所得、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,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,确保罪责刑相适应。
最高院研究室刑事处也明确提到,对于此类刑事案件,要避免唯数量论,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,妥当决定刑罚。
反观本案,从动机上来说,当事人称购买铅弹的目的是“打老鼠”,而当地也有气枪打老鼠的习惯;三人在购买铅弹时,并未意识到如此严重的后果;且这些铅弹也并未造成社会危害,涉事村民李昌卫都还没用过铅弹。另外,在查获铅弹后,两名当事人得知此举违法,还主动投案自首。三人均承认不懂法,愿意真诚悔罪,认罪认罚。
结合这些情形可看出,若对只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欠缺而误买了铅弹的农民科以重刑,机械地适用“落后”法条,不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,也让相关家庭和地方对司法公正形成“误判”。
另外,对于购买气枪铅弹的案件来说,各地存在“同案不同判”的问题,有的是非法买卖,换个地区就变成了非法持有,罪名不同对铅弹数量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。揆诸现实,部分司法人员没有真正领会司法解释的法律精神,也成了导致两高“气枪批复”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。
法律不外乎天理、人情,既要合乎天理公道、又要满足道义人情,这样方能彰显法律尊严,这也是两高“气枪批复”中所体现的司法理念。希望当地检方能对偏重的量刑建议给出更多解释,也希望该案能以符合情理的判决收尾,而不是将争议延续到底。
□张新年(律师)
编辑:孟然 校对:郭利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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